機師也是勞工,當然適用勞基法!
機師在地面需要進行飛航準備,評估離到場天氣、航路狀況、航機妥善與問題排除⋯等等,這些都需要相當專注與嚴謹的態度去執行任務,並不是「手握方向盤才算上班」這樣的情況喔!
《轉錄該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所謂「休息」,應是「完全處於脫離勞動」的狀態,吳、張兩名機師在航班往返期間,華航並未規劃休息或輪休時間,在地面停留期間,仍有航班的航程報告、須準備相關預備工作,即使在飛機上利用時間用餐、如廁、走動甚至小睡,都屬於「抽空」性質,而非處於「解除任務」的狀態,隨時仍受工作責任的拘束,無法完全從勞動狀態中脫離的情況下「休息」,其「任務在身」的狀態均未改變,華航所謂吳、張兩人可以自主協調休息時間,與勞基法第35條規定不符。
至於華航主張飛航人員派遣,應適用AOR(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而不是勞基法規定,北高行認為,AOR(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位階低於法律,仍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