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華民國桃園國際機場工會聯合會」勞工座談會
座談會主辦單位:機場工會聯合會/黃世杰立委辦公室
座談會嘉賓:賴清德 副總統/鄭文燦 副院長
今日(01/04)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 李信燕理事長,參與由機場聯合會與黃世杰立委主辦的勞工座談會,透過本會理事長發聲,反映議題:
為培植本國航空人才就業市場,修訂外國人就業服務法審查標準,航空公司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三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零點五」倍。
黃世杰立委立場與本會一致,同意應回歸法律面,並承諾後續將與交通部溝通改善現況,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以下為原條文參考處—
法規名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5 條: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
另信燕理事長同時為機場聯合會副理事長,在今日的座談會也提出:
桃園國際機場向各航空公司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該筆費用除作為機場公司運用之外,也作為觀光發展基金、地方政府之噪音補助費、環保基金用途(補助機場周邊居民及團體)、民用航空基金用途,實際上這些營收除了是機場公司營運所得外,更是機場員工辛勤工作的貢獻,但遺憾的是,目前中央到地方法規完全沒有對這些最辛勤、受到影響最大的員工有所補償,依據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該基金可用於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可是這部分卻也排除了機場受雇者之代表團體工會。
機場從業人員長期忍受噪音以及空汙之影響,政府對機場周邊居民都有所補助,但對於這些機場從業人員卻任令其長期處於工安疑慮的工作環境中,又例如於依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第 15 條),商港服務費可嘉惠港口受雇者之教育訓練及其他事項。 聯合會希望機場使用費也能部分補助機場從業人員及相關團體 (由民用航空基金提撥),提升其職能以及工安防護。而賴副總統也回應願意促成提升其職能與職安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