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針對長榮分會與長榮航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所進行之罷工投票,原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54條及司法判決實務見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意旨),由本會長榮分會會員於112年12月22日至113年1月4日進行投票,並原訂於明(5)日上午九點進行開票。
2. 然而,近日因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動部)及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對於僅由工會長榮分會會員,而非全體會員(包含非長榮分會之其他會員)進行投票表達疑義,傾向於建議:即便僅為工會長榮分會會員與長榮航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程序上仍亦宜由工會全體會員進行投票較為完備。本會經臨時理監事會討論後,一方面為尊重主管機關見解,另一方面,亦為萬無一失地確保合法罷工權取得之一切相關程序,無任何可置喙、質疑之空間,決議:將於113年1月8日至1月21日,增列由機師工會「非長榮分會會員」進行投票之程序。
3. 工會特別補充說明:
(1) 長榮分會會員之投票期間並未因此而延長,同樣維持於1月4日下午五點終止。1月4日下午五點後即會在工會監事與律師的見證以及錄影存證下封存票匭。
(2) 原訂於1月5日上午針對長榮分會會員投票結果進行開票的程序,在避免對後續工會「非長榮分會會員」投票意向產生不必要影響考量下,將延後至1月21日工會「非長榮分會會員」投票時間截止後之隔日,亦即1月22日上午統一進行開票並一次公布完整結果。
(3) 1月22日上午統一開票過程,勞工主管機關亦將派員全程指導、確認程序。